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乱伦世家

作者:王溢嘉|文章出处:网络|更新时间:2009-12-03

  忍无可忍的妻子向他发出最后通牒:要么离婚,要么接受治疗。B君选择了治疗一途,但他的毛病不是性无能,而是乱伦……

  B君是一个39岁的已婚男子,和妻子育有四女一男。有一天,忍无可忍的妻子向他提出最后通牒:要么离婚,要么去接受治疗。B君选择了治疗一途——他的毛病是有乱伦行为,在医师面前,他说出了他的家庭三代之间惊人的乱伦内幕。

  B君说他来自一个缺乏温情的家庭,自己的长相和个性都和父亲很像,但父母之间的关系却非常冷淡,经常彼此公开地向对方表露敌意。在成长过程中,B君对性的概念除了来自同龄玩伴的灌输外,主要是得之于在自己家中的观察所得。

  他说当他11岁时,就曾目睹父亲和他13岁的姐姐性交。随后不久,他即有样学样,开始尝试和姐姐做性方面的游戏。姐姐对这种乱伦关系似乎不以为忤,不过B君说当时他只是好奇,并没有什么性高潮的体验。

  B君的母亲显然知道自己的丈夫和大女儿间的乱伦关系,但却懒得理睬,似乎是被动地接受了这个事实。事实上,B君说父亲经常和母亲及姐姐共睡一张床,而父亲就在母亲的身侧抚摸姐姐的身体。B君就这样和父亲各自为政地与姐姐发生性关系,直到她14岁时逃离家庭为止。

  B君在16岁时,也离开了家。当他不在时,他父亲又陆续和他刚届青春期的两个妹妹有乱伦的行为。两年后B君重返家门,很快就又步着父亲的后尘和这两位妹妹发生性关系,而且直到她们先后离家之前,一直断断续续地维持这种关系。

  21岁时,B君和一个18岁的农村少女结婚。婚姻生活乏善可陈,但也没有特别的问题。五年前,当他妻子因分娩最小的女儿而住院时,B君即在家里诱导12岁的大女儿和他发生性关系,此后数年,他每个星期和她性交二到三次。

  这位大女儿后来在和医师面谈时说,对父亲的侵犯她只能被动地接受,对这样的性行为她没有任何快乐可言,而她之所以让它持续下去,纯粹是父亲希望她这样做,因为当她拒绝时,看到父亲失望的样子,她心里感到难过,而且她也害怕如果不顺从父亲的意思,可能会失去父亲的爱。

  当B君食髓知味,而想染指他的第二个女儿时,却受到二女儿的强烈抗拒,因此,他能够顺利“完事”的机会并不多。接下来,B君更得寸进尺,竟想用手去玩弄他年方八岁的三女儿,但因她过度反抗与哭叫,而使他未再对她有进一步的举动。

  当他惟一的儿子进入青春期后,B君即教导他性行为的各种细节,而且怂恿他和自己的母亲性交。这位儿子最后终于对他母亲展开暧昧的性进攻,但却引起母亲极度的愤怒。在此路不通后,B君遂允许儿子和他已得手的两个女儿发生关系,大女儿接受了她弟弟的性索求,但二女儿则严峻地拒绝。

  对这些令人发指的乱伦行为,B君居然能毫不犹豫地在医师面前一一道出,虽然对自己的这种乱伦行为,B君说他有一些罪恶感,但却阻止不了他继续和自己女儿发生性关系的渴望,他安慰自己说对女儿作性的引导是在帮助她们。

  相当讽刺的是,在其他方面,B君都是一个中规中矩的人,甚至以颇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他的家人。而在工作上也相当尽责,同事都说他是一个正经的好人。

  解析:

  弗洛伊德曾借用希腊悲剧的故事,提出“俄狄浦斯情结”与“爱列屈拉情结”,分别指男孩和女孩在心性发展过程中对异性父母的迷恋,也就是乱伦的欲望。但他也指出,这种欲望因不被社会所容许,所以后来都受到了潜抑,如果一个人肆无忌惮地表现出这种欲望,可能就会像希腊悲剧里的俄狄浦斯和爱列屈拉,受到严厉的惩罚。

  这种说法虽然相当魅人,但却跟现实社会里的乱伦事件有相当大的差距。在现实社会里,父女乱伦或母子乱伦几乎都是来自亲代对子代的引诱或胁迫,而非出于子女对父母的迷恋。根据报告,父女乱伦要比母子乱伦多出甚多,但最常见的则是兄妹或姐弟间的乱伦。

  因为血亲乱伦生下的后代在遗传上常有严重的缺陷,而较高等的动物也都有回避乱伦的生活形态。因此,不少人认为“乱伦禁忌”可能是自然的意旨,而人类社会更以各种文化约束及道德规范来强化这种“乱伦禁忌”。执是之故,乱伦一向被视为是一种性变态,最少,是一种严重的性偏差行为。

  最近的性幻想调查报告指出,事实上,有不少人心中存有见不得人的乱伦幻想,但因文化约束及道德规范,很少人会真的将它付诸行动。不过有几个因素可能会使人失去控制,而踏入禁区之中。一是没有区隔的居住空间,譬如兄妹共睡一室,甚至全家人睡通铺,若再加上衣着暴露,性的讯息增加,即可能增加乱伦的机会。一是父母(特别父亲)本身有精神病态,譬如酗酒、精神病、娈童症等,在内在控制力低的情况下,即可能使子女成为受害者。一是婚姻不美满、家庭破裂,譬如妻子对丈夫很冷淡,拒绝行房,或离家出走等,丈夫可能就将他的欲望转向无辜的女儿。一是来自错误的学习,上一代如已有乱伦的行为,则在有样学样的情况下,下一代可能也会步其后尘,而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对。

  本个案中的B君,可以说颇符合上述的模式,他父亲在不美满的婚姻中,和女儿发生关系,B君在这种错误的示范下,也走上了乱伦之路。当他在自己有了女儿后,也因妻子住院而和女儿发生关系,甚至还主动教导儿子跟他一样乱伦。

  虽然有些乱伦行为是当事者性杂交行为中的一环,但更常见的情况是当事者的杂交只局限在自己的家庭内,他的个性通常内向而拘谨,和外界缺乏人际接触,很少有外遇或嫖妓的行为,把“亲人”当作“爱人”极可能含有“性怯懦”的成分。本档案中的B君,有的正是这种特质。

  从本个案我们也可看出,被侵犯的女儿如果“不忍心让父亲失望”,而妻子也只是“被动地接受这个事实”,那无异是在鼓励乱伦者更得寸进尺。要打开这个结,除了在未发生之前要毫不妥协地严拒外,在已发生之后,更应该采取断然措施,但在“家丑不可外扬”的文化压力下,这点也是说来容易做来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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